東帝士集團前負責人陳由豪,涉嫌掏空東鼎液化瓦斯公司4億668萬元,被台北地檢署起訴,全案去年9月雖已逾追訴時效,但北檢認定陳由豪犯行發生於2002年9月,尚未超過20年沒收時效,今天向台北地院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。陳由豪涉嫌自1997年至2002年間,指示職員填具不實的會計憑證,陸續掏空東鼎公司款項,不法所得累計4億668萬3745元,涉嫌業務侵占罪;因陳由豪潛逃大陸多年,此案所涉刑責部分,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,追訴權時效為10年,前年已達追訴權時效,獲處分不起訴。針對陳由豪於不法所得部分,檢方是依刑法業務侵占罪起訴,最高法定刑為5年以下徒刑,沒收時效是20年,因犯行終了日為2002年9月27日,尚未超過聲請宣告沒收的法定時效,檢方今天向北院聲請宣告沒收不法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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